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刑初131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皓,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现住沈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伟光,辽宁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8]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皓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皓及辩护人乔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皓同李某1国(已处)、刘某(已处)系朋友关系,李某1国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潘某,后舒皓伙同李某1国、刘某以网络操盘投资盈利为由诱使潘某向三人提供的账户汇款。潘某在先期汇款均有回报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先后数次以转账的方式向李某1国、刘某、舒皓三人提供的账户汇款,三人将潘某所汇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截至2016年9月9日,潘某总计损失人民币1939132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基本信息表、指认现场照片、银行对账单,证人高某、陈某、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舒皓的供述一级同案犯李某1国、李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舒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舒皓辩称,其没有诈骗潘某的钱款,所犯罪名是赌博罪。 被告人舒皓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舒皓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皓与李某1国、刘某(均已判刑)预谋研究在网上进行赌博牟利,被告人舒皓在沈阳市浑南区承租房屋,准备赌博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三人建立了“北京赛车PK10”微信群,并口头协议被告人舒皓按70%分红,李某1国、刘某均按15%分红,李某1国接注,刘某网上报号,舒皓将赌博钱款转入网站账户。潘某通过高某加入此群,后潘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某1国,并将赌博钱款汇入被告人舒皓等三人提供的账户内进行名为“北京赛车”的网络游戏赌博。被告人舒皓、李某1国、刘某从中获取红利。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潘某先后数次汇款共计人民币8211880元,舒皓等人在此期间陆续转给潘某人民币6272748元。舒皓在此期间获利钱款被其消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潘某报案后,被告人舒皓于2018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高某将其拉进了李某1国等人组建的微信群玩一种“北京赛车”游戏,后多次向李某1国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的事实经过。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潘某在被告人舒皓等人组建的微信群里进行“北京赛车”赌博游戏的事实。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舒皓借用陈某的银行卡用于转账的事实。 5、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其身份证在2016年年初丢失,当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其不了解北京赛车的网络游戏,也没有邮政银行卡。 6、银行对账单,证实潘某向舒皓等人以及舒皓等人向潘某、朱某以及北京赛车网站转款的事实,其中潘某向舒皓等人转款共计人民币8211880元,舒皓等人转给潘某人民币6272748元。 7、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舒皓对犯罪地点的指认。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在逃。 9、同案犯李某1国、刘某的供述,证实李某1国、刘某、舒皓利用“北京赛车”赌博游戏获利的事实经过。舒皓提议在网上找到一个网站,该网站有一种游戏叫“北京赛车”,该游戏由玩家投钱后买号押宝,如果押中则由网站支付给我们投钱数额1.99倍的红利,然后我们支付给玩家1.95倍红利,这样我们从中获得0.04倍的红利,如果没有押中,则没有红利,输的是玩家,我们只赚不赔。舒皓说找个有钱人,让他往里投钱,然后我们从中提取红利。为了这事,舒皓事先租的房子,准备电脑、手机、银行卡等,我们三人商量获利额按照舒皓70%,李某1国、刘某各15%的比例分成。后来高某把潘某拉进游戏群里,每天游戏开始后,潘某通过微信向李某1国报号,然后李某1国把押的号告诉刘某,刘某负责把信息记录下来并录入电脑中,游戏结束后,由舒皓负责给玩家结算、转账。从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潘某报了将近二百万元,李某1国、刘某分别获利十余万,舒皓获利五十万余元。其余的钱都转入网站指定的户名为甘某的银行账户里。 10、被告人舒皓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其和李某1国、刘某研究在网上玩北京赛车游戏,三人建立微信群,找一些有钱人让他们参与赌博,从中提取红利,后来潘某进入这个群,参与赌博,其在网上投注押哪辆赛车跑第一,押中的话赔率是198.8%,即押100元押中的话给198.8%,押不中的话就全输了,其租了一个房子,把一台电脑和四部手机搬到房子里专门玩北京赛车,2016年7月份到9月份之间,潘某每天都在我们的微信群里玩,后来潘某报案了,其三人就散伙了。其把李某1国、刘某的中信银行卡注销了,手机和电脑拿到三好街卖了,在此期间其三人挣了67万元左右。按照之前的协议所有的费用都是其出的,其分盈利润70%,李某1国、刘某每人分50%。其分了大约30多万元,刘某、李某1国每人分10余万元。其将潘某投注的钱通过李某1国、刘某的手机银行和支付宝汇给赌博网站了,收钱的是一个叫甘某的银行卡。其分得的钱用于日常生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自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潘某每日数次向舒皓等人指定的账户汇款,被告人舒皓向赌博网站转款,李某1国每日数次向潘某的账户返款的事实,涉案钱款最终去向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舒皓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皓犯诈骗罪不予支持。被告人舒皓与李某1国、刘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舒皓提议并承租房屋、准备赌博作案工具,并向赌博网站转款,获利较多,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舒皓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舒皓及辩护人所提上述相应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皓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新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