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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10号

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兴;候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1010号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NTP501。住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华府世家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婴、徐天贵,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学兴,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候贵林,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学兴、候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兴、候贵林价值4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兴、候贵林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吟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