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1010号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NTP501。住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华府世家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婴、徐天贵,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学兴,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候贵林,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学兴、候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兴、候贵林价值4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楚雄耀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兴、候贵林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吟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