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321民初25号
原告:陈小明,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林华,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
被告:杨秋莲,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 原告陈小明与被告颜林华、杨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林华、杨秋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颜林华、杨秋莲支付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8日始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在2018年10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现金20万元整用于做生意,当初答应八天还款,现已两个月,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两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颜林华、杨秋莲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20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并约定该借款于2018年10月28日归还,逾期两被告按2%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经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两被告作为夫妻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两被告到期后未归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颜林华、杨秋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小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至该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颜林华、杨秋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审判员 林小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