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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6民初82号

熊文安与陈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文安;陈有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82号

原告:熊文安,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陈有武,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熊文安与被告陈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文安于2019年1月18日以陈有武已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文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有武负担。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马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