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82号
原告:熊文安,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陈有武,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熊文安与被告陈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文安于2019年1月18日以陈有武已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文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有武负担。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马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