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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32号

缪招福与张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招福;张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2民初232号

原告:缪招福,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球,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敏娟,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天台县。

原告缪招福与被告张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招福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敏娟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29日,被告张敏娟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2%。被告于当日出具给原告一份借条、一份收条为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缪招福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敏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