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8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陈欣,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陈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起拍价人民币26691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01191元。经参与分配,本案可分配得案款人民币202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8)粤0308执511号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0308执51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