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4民初5808号
原告:黄成现,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孙秀梅,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缤纷五洲集团巨野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花冠路中段路**。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成现、孙秀梅诉被告缤纷五洲集团巨野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成现、孙秀梅对被告缤纷五洲集团巨野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