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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9执77号之一

王桥均与林东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桥均;林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桥均,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林东平,女,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本院在执行王桥均与林东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529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林东平银行存款5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显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鹏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