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204号
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船营区昆明街**。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秦桂华,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由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佳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