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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7351号

陆建龙;马小琴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陆建龙;马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7351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对上诉人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文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源泰锌业化工有限公司、陆建龙、马小琴、杭州富阳鸿源锌业化工厂作出(2018)浙01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1民终735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杭州富阳鸿源锌业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楼荣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补正为“

诉讼代表人:楼荣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审判长 钱 晴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寿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思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