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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民初2099号

邢汝芬、唐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邢汝芬;唐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2民初2099号

申请人:邢汝芬,女,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唐日华,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邢汝芬与被申请人唐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5026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邢汝芬以其和担保人祝人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7-1号(3-5-1)、建筑面积为88.86平方米的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邢汝芬和担保人祝人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为88.86平方米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唐日华银行账户存款55026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家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欣

书记员邢邵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