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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民初45号

高冬强与李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冬强;李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22民初45号

原告:高冬强,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旭伟,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强诉被告李旭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旭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冬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冬强撤回对被告李旭伟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郝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