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9号
申请人: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西北外环与杜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宗华,男,1971年8月10日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交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