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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5民初1581号

杨某、杨期胜等与刘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杨期胜;刘某;旷喜群;尹焜;尹朝兴;周某;周小红;彭某;彭龙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5民初1581号

原告:杨某,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杨期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杨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中,洞口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200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法定代理人:旷喜群,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刘某之母。

被告:旷喜群,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尹焜,男,200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法定代理人:尹朝兴,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尹焜之父。

被告:尹朝兴,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周某,男,200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法定代理人:周小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周某之父。

被告:周小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彭某,男,200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法定代理人:彭龙石,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彭某之父。

被告:彭龙石,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杨某、杨期胜诉被告刘某、旷喜群、尹焜、尹朝兴、周某、周小红、彭某、彭龙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杨某、杨期胜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杨期胜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杨期胜撤诉。 诉讼费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杨期胜负担。

审 判 长  卿笃炉

审 判 员  尹显刚

人民陪审员  付拥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