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11843号
原告:陈仲杰,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亦和,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胡海燕,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陈仲杰与被告张亦和、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仲杰于2018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张亦和、胡海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以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止到2018年2月6日利息共计24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张亦和、胡海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2月6日利息为246000元,剩余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经济往来。2017年2月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张亦和、胡海燕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确认借款本金为70万元,月利率为1%。经结算,截至2018年2月6日被告张亦和、胡海燕共欠原告利息246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被告张亦和、胡海燕于199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亦和、胡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仲杰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6日利息为246000元;剩余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被告张亦和、胡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怡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