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4刑初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辉,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8〕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辉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马文辉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1号院1号楼1单元楼下,趁无人注意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谭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棕色大力神牌电动车电源撬开并把电源线接上,后将该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同年12月17日,马文辉赔偿谭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同年5月23日14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巡逻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三街新郑路交叉口时见一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该男子,经查该男子名叫马文辉。马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马文辉供述、被害人谭某陈述、到案经过、河南省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工作说明及情况说明、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文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自首,并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被告人马文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辉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1、被告人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文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卡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雪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