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106民初16171号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鸿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16171号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69486。

法定代表人:方正,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诗庆,男,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商务代表,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王鸿英,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鸿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

审判员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欧阳智鑫

书记员邓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