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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民初250号

林川贵与冯斌、绵阳市通力汽车有限公司79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川贵;冯斌;绵阳市通力汽车有限公司79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250号

原告:林川贵,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寒斌,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斌,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绵阳市通力汽车有限公司79队。住所地江油市大河坝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北大街** 原告林川贵与被告冯斌、绵阳市通力汽车有限公司79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川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川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志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