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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5执1836号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立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5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住所地冠县城区冠宜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立岗,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王朝举,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周卓敏,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赵辉,男,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冠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21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经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2018年12月28日到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住所地现场向村支书调查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的股权、债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对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岗、王朝举、周卓敏、赵辉、周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邢光庆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