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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38号

周文华与程懂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文华;程懂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38号

原告:周文华,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金雪杨,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立肃,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懂懂,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华诉被告程懂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文华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丽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