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822执恢19号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清樟与被执行人张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祚明于2019年1月17日给付了执行款4600元、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875元,已按(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6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彭清樟与张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822执恢19号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清樟与被执行人张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祚明于2019年1月17日给付了执行款4600元、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875元,已按(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6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