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定甲,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8]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定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定甲及其辩护人赵广振、王晓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定甲和被害人李某在荥阳市贾峪镇楼里社区楼前的停车位上,因争抢停车位发生纠纷,在冲突过程中,李定甲用手抓李某,将李某抓伤。后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定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定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定甲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定甲和被害人李某在荥阳市贾峪镇楼里社区楼前的停车位上,因争抢停车位发生纠纷,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定甲用手抓被害人李某,将被害人李某抓伤。后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定甲于2018年10月22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贾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定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定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定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定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定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马永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