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8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侯宇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榆树市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榆树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榆树市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榆树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其作出的榆环罚字[2018]042号《榆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执行审查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家超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