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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81民初1978号

唐文化与李俊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文化;李俊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1081民初1978号

原告:唐文化,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明,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阳(李俊明之子),男,1992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唐文化与被告李俊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文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37.63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50元、误工费2088元,合计5975.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10时许,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大兴东路社区原资兴市氮肥厂家属区4栋,被告大声叫到“他妈的唐文化在哪里”,因近20年没有见过面,当时双方都没有认出对方,原告立即从椅子上起来说“我就是,什么事”,被告不由分说对原告大打出手,当时在场的几位老同志急忙去阻拦被告,但被告几次推开阻拦的人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被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经资兴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2018年3月29日,资兴市公安局鲤鱼江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告无端行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严重侵害原告人身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俊明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夸大其词且与事实不符,未说明被告找其了解情况的事实。事情的由来,是原告在一个188人的微信群里说被告老婆上船了,因被告没有在这个群里,别人打电话给被告说了这个事情后,被告便去找原告要他解释是什么意思,当时原告仗着人多态度极其嚣张恶劣,于是两人便发生了争吵、拉扯。但是很快就被众人扯开,并报了警。后来鲤鱼江派出所处理此事,原告当即就去了资兴市中医院检查并把检查结果提交给了派出所,检查报告中原告的各项指标均为正常,门诊颅脑、胸部、腹部CT检查未见异常,左手X光片未见骨折及脱位,如果被告真的要大打出手殴打原告,原告会没有伤吗,所以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其自身患有2型糖尿病和左肾囊肿,原告的住院费用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故意在社交网络上严重侵犯被告妻子的名誉,对被告妻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对事情的发展负有大部分责任,故应当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虽然事出有因,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刻教育被告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遇事说话语气要心平气和才能解决问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李俊明因认为唐文化在某微信聊天群内发表的言论伤害了其妻子,遂找到唐文化,要求唐文化予以解释,在交谈过程中,李俊明用拳头打了唐文化,导致唐文化受伤。当天上午10时40分左右,唐文化到资兴市中医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并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⑴.多处软组织挫伤;⑵.2型糖尿病;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全休1周,2.不适随诊。产生门诊检查费用576.4元、住院费用1658.23元,合计2234.63元。2018年3月29日,资兴市公安局鲤鱼江派出所就此事给予李俊明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2月5日,唐文化因此次受伤的民事赔偿问题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导致原告健康权受损,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健康权受损与其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该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用票据,本院认定医疗费为2234.63元,被告对原告治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异议,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劳务报酬标准,认定护理费为250元(50*5);3.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案情,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60*5);4.营养费,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伤情需加强营养,本院对营养费不予支持;5.误工费,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本院酌情认定误工费为1200元(100*12)。综上,原告因伤造成损失合计3984.63元,对该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唐文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3984.63元;

二、驳回原告唐文化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李俊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