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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102号

张家港中集圣达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凯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中集圣达;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凯燃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102号

申请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生。

被

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凯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贾占奎。申请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凯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凯燃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凯燃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