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肖九斤,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张华涛,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肖九斤与被执行人张华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涛向申请人归还欠款5462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71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张华涛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462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719元。等额的财产;或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纪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王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