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321执恢15号

王攀龙、孙峻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攀龙;孙峻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攀龙,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孙峻波,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王攀龙与被执行人孙峻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30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峻波的工资予以冻结,已支付申请人王攀龙人民币36000元,另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生活费用10500元,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24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攀龙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孙峻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