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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财保18号

张四通、黄海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四通;黄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财保18号

申请人:张四通,男,199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

申请人:黄海洋,男,1998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张四通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黄海洋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50000元。担保人兰考县田园农机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豫B×××××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张四通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四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兰考县田园农机有限公司名下豫B×××××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黄海洋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张 茜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