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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105号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105号

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

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细华,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平,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张建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胜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