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122号 罪犯官平印,男,1983年12月25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吉072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官平印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官平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官平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官平印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