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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刑更54号

孙海峰诈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盗窃
当事人
孙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刑更54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孙海峰,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汉族,文盲。2016年4月1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冀11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峰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1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原判认定其系主犯、累犯。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8)冀衡狱减字第394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1533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考核获2017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扬五次。罚金刑部分履行。退赔未履行。无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