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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5执72-3号

叶华、胡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叶华;胡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5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叶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胡富强,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5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富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富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富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账号为62×××41_156_1的存款元,至崇义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营支行账号:13×××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