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47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珠芹,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路县前市**,现住阳春市春江花园******,公民身份号码:R810135(2)。
被
申请人:秦波,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珠芹与被申请人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粤1781民初147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珠芹驾驶的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扣押。现王珠芹提供了15000元作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珠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珠芹驾驶的粤Q×××××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哺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