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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初3009号

300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新怡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新怡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00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怡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中路**流行广场B2)。

法定代表人:王锁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怡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