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26号
原告:徐增汉,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袁占迎,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徐增汉与被告袁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徐增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增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增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增汉负担。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