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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226号

徐增汉与袁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增汉;袁占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26号

原告:徐增汉,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袁占迎,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徐增汉与被告袁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徐增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增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增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增汉负担。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