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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02执3589号

张辉、陆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辉;陆二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02执3589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陆二辉,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陆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110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陆二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辉借款20万元。因陆二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到院接受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分别前往不动产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陆二辉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陆二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不动产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二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陆二辉的下落,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1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陆二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荣海

审判员  姜树华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家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