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民初11号
原告:卢氏县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二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王云娥,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32690140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慧,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来恩,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D区)25号楼1单元4楼东。
原告卢氏县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卢氏县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卢氏县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恩之间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氏县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氏县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