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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民终163号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民终16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

上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09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两被告,即使其中一被告在破产阶段,但另一被告未申请破产,原审法院就应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应按民诉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审理。原审法院已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了威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债权人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确认债权。现上诉人以威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另一被上诉人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合作开发单位负有支付义务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原审法院在明确告知上诉人按照上述程序申报债权或修改诉讼请求,上诉人不予修改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军   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成   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