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9831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原告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东、河南人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海波、马寒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8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董海波、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承担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孙亚东、马寒各作为五个保证人中一个,应当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瑞诺公司要求被告孙亚东、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应补正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董海波、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承担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董海波、马寒各作为五个保证人中一个,应当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瑞诺公司要求被告董海波、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