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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民初19831号之一

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东、河南人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亚东、河南人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海波、马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9831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原告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东、河南人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海波、马寒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8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董海波、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承担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孙亚东、马寒各作为五个保证人中一个,应当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瑞诺公司要求被告孙亚东、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应补正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董海波、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承担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董海波、马寒各作为五个保证人中一个,应当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瑞诺公司要求被告董海波、马寒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