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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88号

88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812民初88号

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新村****。

法定代表人:许维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胜堂,系公司经理。

被告:陈银东,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淮,住淮安市清江浦区div>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物业)与被告陈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平、杜胜堂,被告陈银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银东于2017年12月5日向我公司借款1万元用于缴纳11月份电费,承诺过几天就还,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银东辩称,我承认欠原告1万元,但原告也欠我1万元电梯年检费,原告曾称愿意支付该笔费用,但由于没有特检院正式发票故一直未付,故我认为我不应当偿还借原告的1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被告陈银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华美物业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交2017年11月份电费。经借人陈银东,2017年12月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该笔款项。庭审中,被告陈银东向本院提交电梯养护合同及发票、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应当向其支付1万元电梯年检费用。原告质证称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借款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华美物业与被告陈银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陈银东支付借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陈银东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陈银东辩称原告欠其1万元电梯年检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其陈述,该欠款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尚欠其电梯年检费用,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银东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华美物业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银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媛

书记员钱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