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0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康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732室,组织机构代码:08512387-7。
法定代表人:王长军,经理。
被执行人:王育芳,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宋智勇,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育芳、宋智勇银行存款21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2×××63)。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育芳、宋智勇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