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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执100号

潍坊康发商贸有限公司、王育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潍坊康发商贸有限公司;王育芳;宋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0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康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732室,组织机构代码:08512387-7。

法定代表人:王长军,经理。

被执行人:王育芳,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宋智勇,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育芳、宋智勇银行存款21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2×××63)。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育芳、宋智勇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