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449号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王浩杰(实习),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晓星,女,生于1984年3月6日,汉族,现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晓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晓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晓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