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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执263号

彭宏朝、唐玉芳、姚兴旺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彭宏朝;唐玉芳;姚兴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2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宏朝、唐玉芳、姚兴旺、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宏朝、唐玉芳、姚兴旺、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0881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7800.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彭宏朝,男,1967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7××××××××;唐玉芳,女,1968年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8××××××××;姚兴旺,男,1971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1××××××××;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8177739086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