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1422行初31号原告孟xx,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津县,现住宁津县。被告宁津县津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津县宁城街道中心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津县中心大街。法定代表人沙淑红,县长。委托代理人冯智才,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xx诉被告宁津县津城街道办事处、宁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日受理,原告孟xx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xx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xx承担。
审 判 长 高国义
审 判 员 孙艳霞
人民陪审员 宋玉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