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3财保11号
申请人: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
申请人:深圳市科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申请人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科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531250.0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担保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科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0×××92的存款531250.02元。 案件申请费317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