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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刑初63号

李尚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尚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7刑初63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尚运,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3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尚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尚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尚运在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9楼走廊里,趁被害人刘某正在睡觉期间,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床头的华为荣耀9手机盗走,经太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所盗手机价值为213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尚运将所盗手机找到退给了被害人,并赔偿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尚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领条、收条、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尚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尚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尚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效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