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屠文中,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蒋红元,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李静,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金佰利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2755912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卫平。被执行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374551XE,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李静。屠文中与蒋红元、李静、金佰利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屠文中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480002.22元、执行费64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2019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