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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刑初7050号

刘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窝藏、包庇
当事人
刘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刑初70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星,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包庇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8〕6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犯容留卖淫罪、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刘星开始经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村南美西路1号的正红旅馆。从其经营伊始,犯罪嫌疑人杨某1(绰号“杨某2”,在逃)先后招揽柴某春、区某玲、周某英、蒙某亮、胡某淑等七名失足妇女,常驻正红旅馆卖淫。杨满香在该旅馆长期包租615房和635房供失足妇女休息,嫖客则由杨满香及其同伙招揽并介绍到正红旅馆开房,之后失足妇女再根据杨某1的通知,到嫖客所开的房间进行性交易。每当有嫖客到正红旅馆开房嫖娼,杨某1都会告知被告人刘星,让其帮忙在楼下望风,遇警方检查时及时通风报信。刘星为了赚取卖淫嫖娼所带动的客源房费收入,明知杨某1及失足妇女利用其经营的正红旅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不仅未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还积极放哨把风、通风报信十余次,多次成功逃避警方查处。2018年8月20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正红旅馆进行检查。被告人刘星得知后,立即发微信向杨某1通风报信。后民警现场查获三对卖淫嫖娼的男女柴某春、陈某、区某玲、刘某1均、周某英、林某(均已行政处罚),并抓获被告人刘星。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星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包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星承认容留卖淫罪的指控,对包庇罪有异议,辩称其只通风报信过一次。辩护人对容留卖淫罪名没有异议,对包庇罪有异议。1、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基本如实供述。2、本案中区某玲是别人临时叫她去的,应从容留的人数中减除。3、被告人刘星的通风报信行为应被容留卖淫罪所吸收,其通风报信行为也是给失足妇女提供便利,应属容留行为,不应再定包庇罪。4、被告人刘星孩子年幼,并且父母年迈有病。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刘星开始经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村南美西路1号的正红旅馆。从其经营伊始,犯罪嫌疑人杨某1(绰号“杨某2”,在逃)先后招揽柴某春、区某玲、周某英、蒙某亮、胡某淑等多名失足妇女,常驻正红旅馆卖淫。杨满香在该旅馆长期包租615房和635房供失足妇女休息,嫖客则由杨满香及其同伙招揽并介绍到正红旅馆开房,之后失足妇女再根据杨某1的通知,到嫖客所开的房间进行性交易。每当有嫖客到正红旅馆开房嫖娼,杨某1都会告知被告人刘星,让其帮忙在楼下望风,遇警方检查时及时通风报信。刘星为了赚取卖淫嫖娼所带动的客源房费收入,明知杨某1及失足妇女利用其经营的正红旅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不仅未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还积极放哨把风、通风报信十余次,多次成功逃避警方查处。2018年8月20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正红旅馆进行检查。被告人刘星得知后,立即发微信向杨某1通风报信。后民警现场查获三对卖淫嫖娼的男女柴某春、陈某、区某玲、刘某1均、周某英、林某(均已行政处罚),并抓获被告人刘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三名失足妇女收取了嫖客的微信转账,均有交易记录证实)(当晚被告人刘星通风报信给杨某1,杨某1后又发送给失足妇女,发送信息的时间是23点22分,内容是“走”,“去楼上”,“别下来”)、开房记录截图(三名嫖客当晚的开房记录)、使用过的避孕套一只(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刘某1均、林某(系被抓的三名嫖客),三名嫖客均是通过不同渠道知道失足妇女的信息,各自到旅馆开房,之后有被查获的三名失足妇女分别到三个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柴某春(失足妇女),其当晚在613房与客人进行性交易的失足妇女,证实8月20日当晚卖淫活动嫖娼的活动过程,另外证实其自2018年3月份开始就到正红旅馆进行卖淫行为,并且都是由杨某1介绍嫖客,每天2、3个嫖客。另外证实615、635房是专门给失足妇女休息所用,615房共有4个女孩,不清楚635房的情况,只知道635房间也都是做小姐的。(3)区某玲(失足妇女),其称案发当晚到正红旅馆632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是替她的闺蜜去的。(4)周某英(失足妇女),其除了承认案发当晚在正红旅馆629房完成性交易外还称嫖客都是杨某1介绍的,并且其自2018年6月18日开始固定在正红旅馆进行卖淫。杨某1告诉其615、635房是专门给失足妇女休息的,周某英固定在615房,说615房有4个女孩子,635房也有3、4个,都是做小姐的。周某英称正红旅馆的老板肯定知道他们在615、635房有卖淫的事情。(5)蒙某亮(失足妇女),其是当晚在635房间被抓的,其称635房间有3个人,和615一样都是专门给失足妇女休息的,其承认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在正红旅馆从事卖淫,并且嫖客都是杨某1介绍的。正红旅馆的老板明知失足妇女在旅馆中进行性交易,称杨某1都会给旅馆老板打招呼,让他在楼下看着,有人来检查就及时通报。并称杨某1告诉失足妇女,如有检查,老板会给我们发信息,就马上离开。2017年10月份就开始在旅馆卖淫,而被告人是2018年1月1日才开始经营正红旅馆,2017年旅馆是另外一个老板,今年年初就交给被告人刘星经营,两个老板都有通风报信的行为。另陈述有微信群通知,也有老板发消息。旅馆老板私发给我们的通风报信有5、6次,旅馆老板先给杨某2通风报信,然后杨某2再告诉我们的也有5、6次,短信内容都很简单,都是一个“走”字。通风报信的微信信息已经删除。(6)胡某淑(失足妇女),系已满14岁未成年人,其称2018年3月份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在正红旅馆。同样与前面四名失足妇女一样,同时证实615、635房的专用性,关于通风报信行为,其称正红老板的老板明知道他们在旅馆从事卖淫,并且每次服务客人之前,杨某1都会通知老板,让其看着,一如果有检查就通报一下。关于通风报信的次数及方式,其所称与蒙某亮一致,共收到过10多条通风报信的信息,杨某2在微信群里有10次左右,正红老板给其私发的有两次。3.被告人刘星的供述与辩解:其稳定供述其明知615、635房的女子是卖淫的,且承认公安机关到旅馆检查时有向失足妇女通风报信,用手机微信通知那些小姐告诉他们有警察来了,发完信息后就删掉了。陈述除了给杨某2通风报信,也会发微信给失足妇女。就发个“走”字,意思是警察来了,快点离开。辨认笔录中刘星辨认出当晚被查获的三名失足妇女及在逃的杨某1。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以上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旅馆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经营旅馆过程中,为增加旅馆的经营收入,明知失足妇女在其旅馆卖淫而为其提供方便,且帮忙望风和通风报信,其容留卖淫和通风报信均出于犯一罪的目的,容留行为是目的行为,方法行为为目的行为所吸收,应择一重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应以容留卖淫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本院不予认可。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重  彬

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书 记 员 林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