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保34号
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熊。
被
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
被
申请人:长沙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荣春。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账户中320000元财产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