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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保33号

杨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3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李某离婚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