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3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李某离婚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